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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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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5 作者: 浏览次数: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提高采购工作质量和学校经费使用效益,保护采购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廉政风险,现就规范学校采购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校集中采购

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采购与招标中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规组织实施。目前主要采用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商两种采购方式,以上两种采购方式评标方法均采用“综合评分法”而非“最低评标价法”。

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最大限度满足采购人教学科研需求,采购人应把握四个要点:

1.做好项目采购前的技术参数调研和论证,避免技术参数过于宽泛或指向性太强;

2.在评审时,如出现超低价供应商或采购人对技术指标有异议时,可启动应急评审机制,要求供应商做出书面澄清或承诺;

3.若发现虚假应标的不良供应商,请及时报告,采购与招标中心将按照相关法规,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处罚申请,最大限度维护学校及采购人权益。

4.严格执行采购合同,加强过程管控,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变合同内容,确因不可控因素提出变更,必须及时报采购与招标中心,审批同意以后方可签订补充合同。

二、校内分散采购

未达到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严格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组织实施,并对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公平性负责。特别强调四个方面要求:

1.凡是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须在学校采购管理系统提交采购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采购与招标中心确定采购方式后方可组织实施,严禁先采购后申报审批;

2.任何单位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学校集中采购;

3.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仪器设备采购优先采用学校竞价网竞价方式(周期短至三天,有效比价议价)。网上竞价未成交的,方可变更为商务谈判方式,原则上不得自行变更采购方式。网上竞价不得采用原厂授权、原厂质保函、原厂发货、原厂认证的工程师等不合规条件排斥潜在的供应商,避免损坏采购双方的合法权益。

4.商务谈判原则上应有3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询价,采购人应择优选择成交供应商,并保存相关谈判资料备查。

三、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学校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集采目录及标准》的要求,将目录内的仪器设备(除教学科研外)由采购与招标中心统一组织,委托国家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集中采购。

各单位采购目录内的仪器设备(除教学科研用外)时,应先向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设备与资产管理处提交采购申请,经学校同意并下达预算后,由采购与招标中心按照相关方式组织实施。

四、单一来源采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法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必须组织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唯一性进行论证并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方可实施采购。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内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和地址等。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采购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及时将相关要求传达至每一位参与采购的教职员工,并做好自查工作,确保采购工作规范化、合法化。学校财务与资产部(采购与招标中心)适时将对各单位采购情况特别是校内分散采购情况开展随机检查。

附件:

1.《华中农业大学2017年校内采购限额标准》

2.《华中农业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3.《华中农业大学采购流程图》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采购与招标中心)

                                          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