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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财资【2020】5号)

发布时间:2020-12-31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代理机构遴选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国家认可或备案的从事工程招标、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等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采购与招标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与招标中心)负责采购代理机构的遴选、采购项目委托和管理工作。遴选工作原则上每2年组织一次,参照竞争性磋商方式公开遴选。

第四条遴选采购代理机构的数量,根据学校采购任务及项目数量等实际情况而定。承担工程招标、政府采购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代理机构,原则上总数不超过10家。

第五条采购与招标中心应在官方网站上发布采购代理机构遴选采购公告和结果公示。

第六条采购代理机构遴选分为竞争性磋商和实地考察两个环节。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社会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长由社会评审担任;实地考察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第七条采购与招标中心应按磋商结果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采购框架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委托事项、服务期限、双方权责、服务收费标准等。

第八条采购与招标中心应依据“质量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按照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与采购代理机构专业能力、服务质量相匹配等因素,由采购与招标中心集体研究合理安排委托项目,确保学校采购任务高效高质量完成。原则上,采购代理机构在服务期内应获得至少一个以上项目的代理服务机会。

第九条采购与招标中心在接到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后2个工作日内明确项目负责人,确定拟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条采购与招标中心项目执行人应在接到采购任务后2个工作日内就委托项目事宜与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接洽,项目材料齐全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初稿。

第十一条采购与招标中心对委托项目实施全程监督。主要监督事项为:

(一)采购文件、采购公告、变更公告、结果公示等内容编制与发布;

(二)评审专家的抽取;

(三)开标、评标组织;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事宜。

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30天内拷贝项目音视频资料并留存备查;所有项目资料汇编应在评审完毕后45天内移交至采购与招标中心。

第十三条采购招标工作结束后,采购用户填写《委托项目反馈意见表》(见附件),对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委托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在协议服务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我校招标代理服务资格:

(一)列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二)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或工商及财政部门其他专项检查中被通报处分的;

(三)未依法依规执行招标代理并对学校产生不良后果的;

(四)出现两次及以上总体评价结果不满意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采购与招标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