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加强供应商诚信管理,维护学校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互惠合作机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学校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学校集中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参与学校分散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采购与招标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与招标中心)负责供应商诚信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学校供应商诚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统筹供应商资格审核、考核评价、质疑投诉受理及信用档案建立等管理工作;
(三)配合相关单位制止、纠正、查处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
(四)负责供应商诚信动态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审核
第五条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资质;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五)参加学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经营行为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在开标前供应商资格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负责统一审核,学校分散采购项目供应商资格由各项目单位负责审核,网上竞价项目供应商资格由竞价网平台负责审核。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程序、中标/成交结果等有疑问或质疑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与招标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咨询或质疑;
(三)对其他供应商在学校采购活动中的欺诈或营私舞弊行为进行举报;
(四)对学校采购工作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供应商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
(二)按照学校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需要缴纳招标文件工本费、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的,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交纳;
(三)中标/成交后,按采购文件要求在一个月内与学校签订合同;
(四)按合同约定为学校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
(五)接受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履约与评价
第九条学校实行供应商诚信管理制度,通过供应商考核评价机制记录其不良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中标/成交结果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四)向采购人、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不按照中标/成交结果,与使用单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合同;
(七)不配合质疑或投诉处理、拒绝学校的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学校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项目为单位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交付、质量、服务和其他等方面。
(一)交付: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约定的工作内容;
(二)质量: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货物为原装正规产品,不存在因包装、设计、施工、工艺、材料、运输或服务缺陷而产生各类问题等;工程能够通过国家和学校相关部门验收等;
(三)服务:法定代表人、法人授权委托人、项目经理、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技术人员、培训人员、售后人员等相关人员能够提供及时、周到、良好的服务,使用单位满意等;
(四)其他:使用单位、质量监控单位(货物、服务为验收单位、工程为项目主管部门)、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认为应当进行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在供应商履约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可随时以书面形式向项目主管部门、采购与招标中心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质量监控单位对供应商履约进行评价。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使用单位对供应商进行评价。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申购单位、质量监控单位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项目完成后应尽快完成供应商履约评价,供应商履约评价可与履约验收同时进行。使用单位、质量监控单位应根据项目类别填写相应的《华中农业大学供应商履约评价表》,并将评价表反馈给采购与招标中心。
第十五条评价完成后,供应商在售后服务等方面出现响应不及时或其他不良情形,使用单位应及时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反映至项目主管部门和采购与招标中心。
第十六条履约评价及其他相关材料,由采购与招标中心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供应商有不良行为的,学校有权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进行约谈。供应商有第十条所列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有权禁止其在1-3年内参加学校采购活动。
(一)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故意扰乱开标现场秩序;
(二)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恶意质疑投诉、言行攻击采购用户等扰乱正常招标采购秩序;
(三)工程类项目中标/成交后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
(四)中标/成交后将项目转让给他人,或未经学校同意将项目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五)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
(六)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中标/成交项目,项目出现质量问题,不按投标/响应文件及合同提供售后服务;
(七)工程类项目结算中不积极配合审计要求,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核对审计结论或拒绝在审计意见上签字;
(八)因供应商原因造成项目未通过验收;
(九)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
(十)存在上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或不良行为;
(十一)履约评价结果差,且经项目主管单位与采购与招标中心进行复查,情况属实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八条采购与招标中心负责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及处理结果公布于采购与招标中心网站,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第五章质疑与投诉
第十九条质疑和投诉应遵守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时限,不得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质疑和投诉。
第二十条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和投诉应有具体事项及事实根据,并配合采购与招标中心和监督部门处理质疑和投诉。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质疑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质疑函,逾期学校有权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集中采购项目质疑由采购与招标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受理。供应商质疑函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
(三)认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提出质疑的日期;
(五)质疑函署名:自然人提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法定授权代表或组织负责人签字,除在开标现场提出的质疑外,还应在质疑函上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采购与招标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质疑函后,认为质疑函内容、格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及时告知质疑供应商进行补正。
质疑供应商应根据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质疑函,拒不补正或超期提交的,视为无效质疑。
第二十四条采购与招标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质疑函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答复。
第二十五条采购与招标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到的质疑视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一)供应商撤回质疑的,终止回复;
(二)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依程序回复;
(三)质疑事项经查证属实,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处理:与采购公告或招标采购文件内容相关,应进行相应修改并发布后履行采购程序;与采购程序或评审结果有关,应对程序进行调整或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采购活动被认定为违法,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六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提起投诉。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投诉适用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采购与招标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华中农业大学货物类供应商履约评价表
附件2:华中农业大学服务类供应商履约评价表
附件3:华中农业大学工程类供应商履约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