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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网上竞价采购实施细则(修订)(财资【2020】1号)

发布时间:2020-04-13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采购效益,防范采购风险,规范学校网上竞价采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华中农业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华中农业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网上竞价采购是指通过华中农业大学竞价采购网(全国高校竞价网华农大分站,以下简称“竞价网”)发布申购信息、接受注册供应商网上报价、选择成交供应商、网上公布成交结果等全过程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网上竞价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竞价规则

第四条网上竞价采购适用于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内项目,或被采购与招标中心确定为网上竞价采购方式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没有明确规格或标准、需要定制的货物或服务不适用网上竞价采购。

第五条网上竞价采购可采用通用竞价和多品牌竞价方式,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条网上竞价采购一般应有3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报价。如竞价时间截止后参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按相应管理流程延长竞价时间,再根据具体情况初选成交供应商。

第七条网上竞价采购成交规则遵循同等质量低价优先法。

(一) 采用通用竞价(指定一个品牌型号)方式时,应最低价成交。若报价相同时,质保期及供应商信誉优,报价时间先者成交;

(二) 采用多品牌竞价(指定多个品牌型号)方式时,在满足全部质量需求的情况下,应最低价成交。若报价相同时,质保期和供应商信誉优,报价时间先者成交;

(三) 申购人用户初选时,对竞价网评价周期内认定有违约或被拉黑记录的供应商可不予选择,只需在选择理由中说明。

供应商信誉是指在全国高校竞价网上,由既往成交用户对供应商提供产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形成的信誉等级。

第八条 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申购人和供应商应依据成交结果签订合同,不得无故拒签或随意变更。

第九条网上竞价采购付款方式为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价结果无效,应重新组织竞价或变更采购方式。

(一)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谋取高价成交的;

(二)申购人和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三)因采购计划变更,采购项目取消的;

(四)其他导致采购项目无效的情形。

第三章 申购人职责

第十一条采购项目在采购管理系统申报审批后,申购人通过学校官网进入校园信息门户平台或者采购与招标中心网页单点登录竞价网,进行网上申购、查询、初选、供应商评价、资料下载、意见和建议反馈等。

第十二条申购单是供应商投标报价的依据,申购人应在线准确填报申购单,一经发布无不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整、变更或取消采购需求。

第十三条货物类申购信息应当明确设备名称、品牌、数量、配置参数、质保及售后服务等。通用竞价方式应指定设备的品牌、型号;多品牌竞价方式应指定三个及以上的候选设备的品牌、型号。

第十四条申购信息应当体现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提出“注册时间、注册地址、公司规模、原厂(或总代)授权、原厂质保函、原厂售后服务承诺书、原厂发货、原厂认证的工程师”等不合规的要求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十五条竞价截止时间后5个工作日内,由申购人根据网上竞价成交规则初选成交供应商。申购人如果初选非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必须提交排名在前的供应商不满足的充分理由。

第十六条申购人初选结果经管理员审核发布后,由系统生成成交结果单,即视为网上竞价采购合约生效。

第十七条申购人可以对成交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影响该供应商的信誉等级。

第四章 供应商职责

第十八条供应商参加网上竞价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依法经营,具有良好财务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和完善的技术保障;

(四)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诚信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凡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经竞价网注册,通过资质认证后即可成为注册供应商,具有参与网上竞价、网上发布产品信息及查看竞价信息等权限。

第二十条供应商应按申购单的具体要求填写竞价单,竞价时须如实填写设备名称、品牌、数量、配置参数、报价、质保及售后服务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报价应包含税费、运输费、保险费和安装调试费等一切费用,开具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加收竞价报价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对网上竞价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向学校采购与招标中心提出。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应按照成交结果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合格产品,并严格履行售后服务承诺。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应接受后付款方式,先送货上门到指定地点,并负责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向申购用户收款。

第二十五条若申购人要求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学校合同约定比例缴纳履约保证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如无质量及售后服务等其他违约事项,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 采购与招标中心职责

第二十六条采购与招标中心为学校网上竞价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申购人管理服务、集中采购项目组织实施、申购信息审核与发布、竞价结果审核确认、供应商管理、竞价网运行与维护等。

第二十七条采购与招标中心对申购单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购信息要素是否齐全,需求是否清晰准确;

(二)申购信息是否有不合理要求,排斥潜在竞价供应商;

(三)申购人提交竞价时间是否合理;

(四)申购过程中与申购人充分沟通并经其确认后方可发布;

(五)按照竞价网成交规则,审核申购人初选结果。

第二十八条采购管理员审核成交结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申购人初选结果采用同等质量低价优先的应审核通过;

(二)申购人初选结果未采用同等质量低价优先且选中理由不充分的,予以驳回,重新选标;

(三)经沟通无法与申购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采购与招标中心裁定。

第二十九条加强供应商管理,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结果无效,可视其违规情节轻重给予有期限限制竞价资格或拉入黑名单,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网上竞价注册资格;

(二)提供假冒伪劣及不合格产品;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他供应商;

(四)对申购人进行恶意攻击;

(五)报价供应商在竞价截至后退出报价的;

(六)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约;

(七)向申购人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其他损坏申购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监督与投诉

第三十条学校设置网上竞价采购监督端,对本校网上竞价采购工作进行实时监督和全程监督。

第三十一条申购人在竞价活动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采购管理制度,维护学校信誉和利益。因不能正当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承担相应的廉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采购与招标中心对出现的质疑或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采购与招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修订之日起执行。

(2020年4月13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第六次部务会通过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