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采购评审人员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16〕194号)、《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鄂财采规〔2022〕1号)、《华中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校发〔2021〕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人员”),是指在国家、地方相关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之外由学校自行选聘,以独立身份参与学校采购项目评审的人员,包括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
第三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中心(以下简称“采招中心”)负责评审专家的选聘、管理和监督;采购用户单位负责采购人代表的选派及管理。
第二章 校内评审专家管理
第四条 选聘要求
(一)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科级以上相关岗位管理工作经历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采购招标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能够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选聘流程
(一)采招中心根据需要适时发布选聘通知,由个人提出申请或单位推荐;
(二)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向采招中心提交《华中农业大学评审专家申请表》,单位推荐评审专家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三)采招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候选评审专家,经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纳入评审专家库。
第六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认定后予以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或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
(三)未执行采购保密制度,泄露评审文件、评审信息的;
(四)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提出回避的;
(五)收受采购用户、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的;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采购公信力活动的;
(八)受到刑事处罚的;
(九)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采购人代表管理
第七条 采购人代表应由采购用户单位书面委托,经采招中心确认,代表学校参加采购项目评审工作。采购人代表不限于本单位人员。
第八条 采购人代表应熟悉项目基本情况,具有进行项目评审的基本素质,与相关供应商无利害关系。
第九条 采购人代表数量不得高于评审委员会总人数的1/3;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项目,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
第十条 采购人代表可以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
第十一条 评审过程中,需要对采购文件、采购需求等内容作详细解释时,采购人代表可以作补充说明或解释。
第四章 评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评审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应邀参加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二)按照规定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表决权;
(三)按照湖北省财政厅专家评审费标准,获取评审劳务报酬的权利,采购人代表除外;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评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评审人员工作职责,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招中心书面说明情况;
(三)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协助、配合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
(四)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本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五)评审人员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采招中心提交变更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评审人员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工作纪律。按时参加评审,不得委托他人评审,不得无故缺席或擅离评审现场;评审开始前,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自觉关闭通讯工具并配合集中保存;评审结束后,不得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第十五条 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廉洁纪律。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采购人、供应商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评审人员应当由采招中心在评审活动开始前1日确定。评审人员名单在成交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 经学校同意资产经营与后勤保障部自行开展的采购活动,其专家抽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华中农业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校发〔2017〕2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