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规范学校网上竞价采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竞价采购是指通过华中农业大学竞价网(全国高校竞价网的分站,以下简称“竞价网”)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注册供应商网上报价,选择中标供应商,网上公布采购结果等全过程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网上竞价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竞价规则
第四条 网上竞价采购适用于单价10万元以下且批量20万元以下的定型、标准统一的设备,发布的采购信息必须包括明确的设备名称、配置、技术参数、数量、质保及售后服务要求等。没有明确规格或标准、需要定制的货物或服务不适用网上竞价采购。
第五条 网上竞价采购一般应有3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报价。如竞价时间截止后参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相应管理流程采用延长竞价时间、直接初选等方式执行。
第六条 网上竞价成交规则遵循最低价优先法、综合性价比法、质保期及供应商信誉优先法。
(一)同品牌同型号设备竞价满足需求的情况下最低价优先;同品牌同型号报价相同时,质保期及供应商信誉优先;
(二)不同品牌不同型号设备竞价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遵循性价比优先(即根据商品品牌、质量、价格、供应商的信誉等综合因素确定成交供应商);
供应商信誉是指在全国高校竞价网上,由既往成交用户对供应商提供产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形成的信誉等级。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价结果无效,应重新组织竞价或变更采购方式。
(一)同等条件下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
(二)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谋取高价成交的;
(三)申购用户和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四)因特殊原因,采购项目取消的;
(五)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导致采购项目无效的情形。
第三章 申购用户网上竞价采购规则
第八条 学校教职工可以通过学校校园信息门户网站或者采购与招标中心网站单点登录,登录后可以进行网上申购、查询、初选、评价供应商、下载资料、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等。
第九条 申购用户利用竞价网采购货物,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学校财务管理和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维护学校信誉和利益,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竞价采购规则,配合管理人员共同做好网上竞价采购工作。
第十条 申购用户应准确具体地在线填报申购单。申购单是供应商投标报价的依据,应真实有效,一经发布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竞价时间截止后,由申购用户根据网上竞价的成交规则初选成交供应商。申购用户如果不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必须提交合理的选标理由,并由采购与招标中心管理员审核通过。
第十二条 申购单经发布、供应商投标报价、申购用户初选和管理员审核确认后,即视为网上竞价采购合约生效,由系统生成成交确认书。申购用户单方面不执行已成交的申购单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申购用户应做到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一般应在验收合格后15天内付清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网上竞价采购工作完成后,申购用户有权通过竞价网对每单竞价成交的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价。申购用户可多次改评,结果以最后评价为准。申购用户的评价结果将影响该成交供应商的信誉等级。
第四章 供应商网上竞价规则
第十五条 供应商参加网上竞价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遵纪守法,规范经营,财务状况良好,依法纳税;
(三)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和完善的技术保障;
(四)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诚信记录;
(五)具备上网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经网上注册并通过资质认证后即可成为竞价网的注册供应商,具有参与网上竞价、网上发布产品信息及查看竞价信息等权限。
第十七条 供应商应按申购单的具体要求准确投标,投标时准确填写品牌、型号、规格配置、数量、价格、质保及售后服务等信息。
第十八条 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价格自报价之日起30天内有效。报价应包含税费、运输费、保险费和安装调试费等一切费用,开具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加收投标报价之外的其它费用。
第十九条 供应商必须按照成交确认书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合格产品,并严格履行售后服务承诺。
第二十条 供应商必须接受“后付款方式”,即:先送货上门到指定的收货地点,并负责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向申购用户收款。
第二十一条 网上竞价采购结果生效后,供应商单方面不执行已成交的申购单属违约行为,应负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若供应商报价不严肃、恶意报价而影响网上竞价采购工作正常进行,将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有权对自己成交的申购用户的付款、违约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该申购用户的申购记录。受供应商投诉经核查属实的申购用户将按竞价采购网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价无效,可视其违规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注册资格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永久取消其注册资格,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网上竞价注册资格;
(二)提供假冒伪劣及不合法产品进行网上竞价;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他供应商;
(四)对申购用户进行恶意攻击;
(五)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约;
(六)向申购用户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网上竞价采购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采购与招标中心为学校网上竞价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对申购用户进行注册管理、申购用户需求信息的审核与发布、竞价结果的审核确认、学校竞价网的管理与维护等。
第二十五条 采购与招标中心对申购单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购单中的设备名称、配置、技术参数、数量、质保及售后服务等需求信息的准确性,避免对供应商报价造成歧义;
(二)申购用户提交的竞价时间是否合理。竞价时间自申购信息审核发布之时起,一般不少于72小时;
(三)加强与申购用户的交流和沟通,对申购过程中需要修改的事项须与申购用户沟通并经申购用户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六条 对于竞价时间截止后参与报价供应商不足3家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延长竞价时间或直接初选等方式,并按规定流程处理。
第二十七条 采购与招标中心审核成交结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申购用户初选结果采用低价优先法成交规则的,即审核通过。
(二)申购用户初选结果未采用低价优先成交规则且选标理由不充分的,予以驳回,重新选标。
(三)经沟通,无法与用户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上级裁定。
第二十八条 采购与招标中心对出现的质疑或投诉进行调查了解,按网上竞价的基本原则,作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监督与投诉
第二十九条 学校监察处设置网上竞价采购监督端,对本校网上竞价采购工作进行实时监督和全程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采购与招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