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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相关文件问答及解读:哪些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发布时间:2025-05-13 作者: 浏览次数:

近年来,为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财政部门通过颁布办法、通知及负面清单等方式不断强化落实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禁止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老师们在采购过程需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

1.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例如非涉密或不存在敏感信息的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有从事涉密业务的资格。又如在采购非系统集成的信息化硬件产品时,要求供应商必须具有系统集成资质。

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主要体现在采购需求提出具有唯一性。例如按照自身的习惯或者不正当利益关系设定某一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独有的技术或服务要求,从而达到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目的。根据财政部指导案例分析,采购需求是质疑投诉的重灾区,有较多的成功案例。

若因客观实际原因需采购特定品牌货物或者涉及专利产品,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3.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例如将某某省的业绩或从事过某某行业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者加分因素。又如某项目采购要求供应商必须获得某行政区域的某种奖励或者某某行业的奖励才能参与采购活动或者给予加分。这种做法都是应当严厉禁止。

但具有国家强制要求的项目可以根据具体特点进行设置。例如医疗机构的物业服务项目,由于医疗机构物业服务必须具有医疗污染物处理资质特点,可以要求物业服务提供类似医疗机构服务的业绩。对于此类业绩要求不能一刀切地认定为“特定行业的业绩”而禁止。

4.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如果必须引用品牌或生产商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则应当在引用品牌或生产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且数量不得少于三家,所引用的货物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具有可替代性。

5.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我国所有制形式分为: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供应商的组织形式分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政府采购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来非法限定、排斥、歧视潜在的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