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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相关文件问答及解读: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发布时间:2025-05-13 作者: 浏览次数:

以下3种情形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总金额不超过原合同10%的。

解读:

“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取决于项目功能的客观实际,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

“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是指发生了不可预见但还未达到不能逆转也无法克服的紧急情况,采购人在采购时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由于采购人缺乏合理规划导致项目具有紧急性的,不具备不可预见性,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

实践中为防止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造成资金浪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引入成本核算概念,要求协商情况记录应当包含供应商提供采购的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法规形式确立公示为单一来源的必备流程,明确规定了公示内容,引入了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