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华中农业大学电商直采平台(以下简称直采平台)交易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加强预算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直采平台是学校委托第三方公司建立的、通过遴选电商入驻,服务学校各单位、科研团队小额零星物资采购的交易平台。采购与招标中心(以下简称采招中心)为直采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部门,委托资产经营与后勤保障部遴选入驻电商。通过直采平台开展的采购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预算5万元(不含)以下的单个项目或年度内同一经费项目累计20万元(不含)以下的同品目货物及与货物安装等配套的必要服务,可通过直采平台采购。
第四条 直采平台交易方式为直购与心愿单。
直购指采购人在直采平台直接选择商品下单的交易方式。
心愿单指采购人可以在线填写意向商品需求,由电商及时配合供应的交易方式。心愿单填写须准确明了,合法合规,如在纸杯上加“华中农业大学”字样等。
第五条 采购人提交订单后,经费项目负责人需进行订单审批。采购人为经费项目负责人的,不需要审批。订单审批通过后,电商开始供货。
采购人收货后,应在直采平台进行确认。对于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采购人应及时在直采平台上完成建账建卡并推送资产管理系统。
第六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定期支付结算。对需签订合同、建账建卡的,相应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支付结算。
第七条 采购人应在采购项目结束后30日内,通过直采平台对电商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电商信用评价体系。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评价的,则视为满意。
结合评价结果和日常监督检查结果,采招中心按照直采平台评价规则和电商签约协议负面清单对电商进行结果运用。
第八条 电商应及时更新商品信息,对商品型号停产、缺货以及商品配置参数、服务标准等信息变更的,应于当日调整或下架。
第九条 电商销售商品应提供配送、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安装调试或提供服务中涉及另行购置配件或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未公开收费标准的,不得要求采购人支付费用。
第十条 已生成订单的商品除商品销售授权到期、商品停产、缺货以及商品配置参数、服务标准等变更的,不得变更调整。已生成订单或已成交的商品,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电商不得放弃订单。
第十一条 电商应落实国家“三包”政策,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对于符合七日无理由退货条件的商品,电商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等理由拒绝退货。
第十二条 电商应积极配合采招中心对成交商品开展追踪溯源工作,包括提供商品注册商标、授权等证明材料,以及货物销售记录、成交合同、物流运输、验收单、发票、付款凭证等,并保证及时、完整、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电商应对采购人相关信息(含姓名、地址、联系方式、采购商品等)保密。
第十四条 电商准备退出直采平台的,需完成所有订单的履约义务后,提交退出直采平台的申请,经采招中心审核通过后退出。
第十五条 平台方为直采平台的功能搭建、技术支持、数据维护第三方公司,提供商品信息发布(商品金额、名称、分类等)、采购申请、建账建卡、支付结算全流程无接触式的采购、结算、统计、监管等服务。
第十六条 平台方对每笔订单生成时的参考价格、售价、优惠率、价格参考依据等信息进行实时存储备查。
第十七条 直采平台的采购行为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采招中心等有关部门的监督,采招中心的监管行为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采招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