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仪睿晟(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在参与我校华中农业大学生物育种创新支撑中心项目第十一批(混合试验仪、离子检测仪(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高分辨荧光扫描仪(荧光明场5片式一体机)等一批设备)02包(采购项目编号:ZB0101-202410-ZCHW1593)过程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约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取消中仪睿晟(武汉)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成交候选人资格;
2.将中仪睿晟(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列入我校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3.自本公告发布日起三年内,禁止中仪睿晟(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永安 )及其代理人参与我校相关采购活动;
4.中仪睿晟(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希望各供应商从此次违规行为中吸取教训,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诚实守信,依法投标,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特此通报。
华中农业大学采购与招标中心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