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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采购档案管理办法(财资【2021】2号)

发布时间:2021-04-06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学校采购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学校开展采购活动时,依法依规必须保存的有关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各种记录材料。档案材料非特殊情况外均要求为原件。

第三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采购与招标中心)在管理、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都应归入学校采购档案,并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擅自销毁。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学校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的收集、归档、移交、保管和使用等活动。

第二章 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 采购档案具体包括:

(一)采购前期准备材料

1.采购项目论证或批复等材料(进口设备需提交进口产品论证);

2.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书;

3.采购文件送审确认函;

4.采购公告;

5.采购文件及对其进行必要澄清、修改的文件或情况说明;

6.供应商领取采购文件的记录;

7.其他报批手续材料。

(二)开标材料

1.投标文件及其补充、修改或撤回的记录;

2.投标文件递交记录;

3.参加开标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供应商代表及工作人员签到表。

(三)评审材料

1.评审专家抽取记录及名单;

2.现场评审材料;

3.评审结果确认函。

(四)中标(成交)及履约材料

1.采购结果公告;

2.中标(成交)通知书;

3.依法变更采购结果的记录;

4.采购合同的签订、补充、修改、终止执行材料。

(五)其它文件材料

1.供应商质疑材料、处理过程记录及答复;

2.供应商投诉材料、投诉处理有关文书和处理决定;

3.采购过程中录制的音、视频材料及其它相关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三章 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其所整理的项目资料区分正本和副本,并在采购项目结束45天内移交采购与招标中心存档,其中副本由用户单位自行保管。电子开评标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1个月内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纸质版至采购与招标中心。

第七条 采购与招标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采购档案,确保其安全完整、真实齐全、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第八条 采购档案按照年度编号顺序进行组卷,符合学校有关档案要求和质量标准,并按规定的时限向档案馆移交采购档案的案卷目录及档案。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九条 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自采购项目结束之日起十五年。对于在较长时期内有查考利用价值的重大采购档案资料,采购与招标中心可根据需要延长保存期限。

第十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查阅、复印或出借采购档案。

第十一条 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采购项目档案。档案使用者应按档案馆规定提交《华中农业大学档案馆档案借阅审批表》,并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二条 采购档案管理人员和使用者应严格遵守档案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抽取、篡改、转借、损毁、伪造档案。

第十三条 采购与招标中心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交接双方应在档案监交人员的监督之下认真做好移交、接收工作,做到帐物相符,手续齐全,并要在交接文据上注明档案交接具体信息。交接文据一式3份,移交人、接收人各执一份,采购与招标中心存档一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采购与招标中心)

2021年4月6日